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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案例

案例一
A 是一家有国内背景的公司。总部设在香港
A 的首席执行官经验丰富,有多年的工作经验
在04年,A的首席执行官跟美国一家资讯顾问B,签了一个合作协议,让B成为在中国发展业务的独家合作伙伴
但最后跟B的合作失败

04年底,B在美国纽约法院向A及其首席执行官提出诉讼,指称:
A违反合作协议项下对B的信托责任、真诚及诚信,包括但不限于:侵吞商业秘密、与第三者合作、不给予B作为合作伙伴应得的重要商业信息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good faith, trust and confidence owed to … under the JV Agreem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misappropriation of trade secrets, engaging the joint venture business with third party to the exclusion of …, denying … critical business information he was entitled as an equity partner of the joint venture)

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索赔
法律费用超过 RMB 5,000,000
和解费用超过 RMB 6,000,000

注意:
未在国外上市不代表没有国外的诉讼风险!
一份全球范围的保单才能给您充分的保障!


案例二
S公司是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业务包括进出口、基建发展、地产、证券投资及资讯科技
于1998-2000年之间,S公司与多个关联方进行6项没有获得独立股东同意的关联交易,违反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联交易包括: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公司、对关联人士贷款、与公司主要股东进行资产转让

2002年12月,香港证监会调查S公司是否剥夺小股东的利益
2003年10月,两位股东向前主席及十一名董事高管提出股东代位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信托责任
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索赔

法律费用超过 HK$1,000,000

注意:
要注意法律环境及语言上的差异!

案例三
一家香港上市的国内地产公司,在上市前向其持有52%股权的子公司购入一幅地。但其子公司就该土地与其它地产公司有未决诉讼。
0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该土地不得出租、转让及抵押
06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横跨04年至06年,但公司的招股书至上市后的通告一直未有披露此事
06年12月,该公司遭内地人士来港向香港交易所告状,指称该公司在招股书中没有披露牵涉该诉讼
香港交易所随后表示不会就个别事情评论,但强调若受到投诉信便一定会处理
香港《上市条例》附录一A第四十条,载有新上市公司披露指引,要求披露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任何尚未了结、或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但未有具体定义披露的水平,所以一般会由公司代表律师决定是否知会保荐人。

注意:
通过诉讼去增加谈判的筹码的情况越来越普及!

     
案例四
五粮液或成A股索赔第一大案 股民损失超50亿

  律师:从虚假陈述之日起到受查处消息公布前一日,此期间,持有该股票并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

  随着证监会通报初步调查结果,五粮液(000858)多条罪名浮出水面,待证监会全面调查结束坐实罪状以后,五粮液将接受相关行政处罚,自食苦果。而对于无数中小投资者来说,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相比,他们更加关注之后可能进行的贴近自身利益的损失索赔诉讼。五粮液或将成为A股索赔第一大案。

  调查消息公布当日中小股民损失超50亿元

  9月9日早市收盘后,五粮液紧急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下午一开盘,股价大幅跳水,半小时后跌停,其后随着大盘企稳,终盘跌幅收窄至6.22%,位列两市跌幅榜首。这起证监会始自7月28日开始的调查浮出水面。

  仅当天下午短短3小时,五粮液便迅速“蒸发”掉高达57亿元。据有关资料显示,持有五粮液1.74亿股的九大机构,当日合计损失约2.3亿元。依照分析师估计,当日中小股民损失超过50亿元之巨。

  从五粮液公告被证监会调查开始,散户一直质疑其不及时停牌的做法。五粮液早前解释,停牌与否已请示过交易所。但散户们仍然认为,在如此重大的公告之后仍继续交易,让散户无所适从。

  “都过了3周才停牌,不是给大户脱逃吧?”在股吧里有网民“诉苦”。事实上,9日在五粮液公告接受调查后,股票如常交易,当天即有5亿特大卖单出逃,事发至停牌时该股已累计下跌10.37%,“砸伤”无数散户。

  而在五粮液停牌前,众多机构一致唱多也很大程度上拖延了中小股民抽身止损的脚步,甚至还成功拉入一批“抄底”者。9月10日,湘财证券、中信证券、东兴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针对该事件对五粮液进行评估,其结论多为增持、推荐买入。机构一致判断“证监会即使处罚也不会太重”。

  然而,记者注意到,尽管9月11日五粮液已重现上涨,但在当日深市A股、基金成交量前20名榜单中,五粮液赫然高居第6位,这在其上市历史上非常罕见。当日成交量18.02亿元,换手率2.13%。虽然较前两个交易日,五粮液的出逃现象明显缓解,但值得关注的是,其中超过500手的大单有421笔,表明仍有机构投资者在做空。

  老股民徐先生对记者分析,10日和11日,五粮液均是横盘整理格局,按照他的经验,应该是主力资金稳步出逃的惯用套路。事实上,五粮液股价从公告次日已成功企稳,9月10日到9月22日,股价只有0.44%的跌幅,期间大量机构抛盘被散户接下。

  本次调查前已有股民提起诉讼

  在五粮液停牌继续接受调查的这段时间,散户们焦急地守望着最终的处罚结果,那将关系到他们未来向五粮液要求赔偿。

  早于今年3月,4位股民就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报信息存疑,以自己投资亏损为由,委托律师周爱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其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根据证监会公布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发现五粮液年报存在的第一个嫌疑问题———营业收入问题得到查实,相信其他问题也会得到查证。”周爱文对案件前景充满信心。

  由于我国还不能进行集团诉讼,法院只接受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就要求受害者必须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到法院立案。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提醒,证监会在未结案之前,对五粮液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这表明证监会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处罚看来是难以避免,因此投资者可以早做准备。一旦证监会正式向五粮液公司下发处罚决定书,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五粮液公司虚假陈述”为案由,起诉五粮液公司,要求给与经济赔偿。

  按照相关法律,从虚假陈述之日买入该股票,到上市公司受查处消息公布前一日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证监会的处罚文件会指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日期。“五粮液被调查消息公布之后,股价下跌幅度较大。如果诉讼成功,在当天卖出或者以后卖出的人,都可以得到赔偿。”杨兆全说。

  据了解,投资者进行维权,提供的文件比较简单,主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五粮液股票买卖的对账单。而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诉讼,难点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规则与认定等问题上,投资者可以考虑联系律师,以获得更充分的准备,维护自身权益。

  今年5月圆满完结的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轰动一时,最终令近120名股民成功获赔500万元。五粮液案因为时间跨度久、涉及人数众多,将面临的索赔诉讼案件的数量与索赔金额必将大大刷新纪录,如果投资者胜诉,此案无疑将成为迄今A股获赔第一大案。

  不过,律师分析认为,考虑到可操作性,五粮液如果被判赔偿,其支付方式和赔偿比例可能都不如杭萧钢构案的结果,赔偿比例会更低,也许不会一次性或全部现金支付。(记者周照)

  唐桥涉二次虚假陈述或面临刑罚

  如证监会最后将“数据差错”定性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五粮液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唐桥、五粮液集团董事长王国春不但被处罚金,还有可能面临“市场禁入”的处罚,双双下课。而唐桥的厄运似乎不止于此,二次虚假陈述可能再令他遭受刑事处罚。

  在证监会公布五粮液初步调查结果的七天前,五粮液董事长唐桥接受媒体采访称,“可以负责任地讲,五粮液上市公司没有出一分钱进入亚洲证券炒股”及资金系中科证券挪用而非证券投资损失。唐桥的表态与证监会的初步调查结果截然不同,这被证券律师们认为或涉二次虚假陈述。

  经历过银广夏案、杭萧钢构案代理辩护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陶雨生和武峰律师认为,判断五粮液是否构成二次虚假陈述,要看证监会能否调取并认证上述记录,要看五粮液的澄清是否与证监会的初次调查结果有可对比性。此外,如果证监会能够将所查证据落实,那么五粮液及相关责任人还涉嫌违反《刑法修正案(六)》,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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